2021-07-06 10:54:51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近日,“唐山+”客户端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遵化市委书记王凤海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我与前夫育有两女,均是前夫姓氏。我们离婚后,小女儿跟我,大女儿跟前夫,我想让小女儿随我的姓,请问是否凭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更改呢?

遵化市委书记王凤海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问政人,您好!您的问政问题已收悉。

依据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其父母应共同协商一致。父母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始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依据以上规定,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且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不予变更婚前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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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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