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户端消息 近日,“唐山+”客户端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居住型公寓和普通住宅有无区别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冀桂梅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我们在恒大华府购房时,置业顾问并未告知我们房屋性质为居住型公寓,但告诉我们合同为制式,是不能修改的,所以我们几个业主就在交款或贷款后直接签了合同。2016年10月交房至今,我们突然发现房产证上写着“居住型公寓”,之前都没听说过这个名词,请问居住型公寓和普通住宅有无区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冀桂梅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问政人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
普通住宅和居住型公寓都属于住宅建筑性质,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是日照实数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区别。
普通住宅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其定义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该规范同时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就我市而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实数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实数1小时。
居住型公寓是由于之前国家针对公寓的建设和管理未出台过相关政策文件和规范定义,2013年12月19日,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居住或商业、居住用地内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将公寓分为居住型公寓和商业型公寓两种,其中居住型公寓定义为“是指在居住用地或商业、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建筑中,少数因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但用于居住功能的单元”,可以说居住型公寓是在特殊时期为解决一部分已存在的日照不满足规范的住宅建筑产权手续办理工作而研定的过渡性名词术语。
2020年4月30日,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市住建局和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废止<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居住或商业、居住用地内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了该文件,目前我市新报批的住宅建设项目均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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