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近日,“唐山+”客户端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继承得来的房产在出售的时候是否都要交增值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的时候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一套住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能免这个税?针对问政网友的提问,唐山市税务局回复表示,房产转让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继承得来的房产在出售的时候都要上增值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吗?如果出售的时候是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一套住宅的情况下,可以免这个税吗?
唐山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岳广建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回复如下:
1.房产转让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