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市公积金官网2023年4月23日发布的《唐山市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提到,“职工认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向管理中心申请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超过三年的,管理中心不予支持”。请问应该怎么解读?是只能追缴3年,还是只要离职后3年内提出就能全部追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有关分中心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政策解读,对于职工离职后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只保护职工投诉日之前3年内单位及职工未缴或少缴的追缴权益,超过3年的中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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