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客户端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反映,居民医保门诊慢病年度买药达不到起付线480元标准,享受不到门诊慢病报销待遇。对此,市医疗保障局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回复表示,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22]2号)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支付限额以外部分不予支付。
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医保门诊慢性病买药,年度480元起付线给报销,达不到这个起付线一年也不能报销,请问怎么让慢性病人减轻经济负担?
相关部门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市医疗保障局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回复如下:经了解,反映人亲属系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并办理了“脑卒中、高血压”的门诊慢性疾病,反映人反映关于“居民医保门诊慢病每年度买药起付线480元达不到,不予报销”的问题。我单位工作人员当时就其反映的问题已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政策解释。 按照《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唐医保字【2021】39号)文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由原按月扣除调整为按年扣除,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调整为职工医保每人每年390元,居民医保每人每年480元。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22】2号)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支付限额以外部分不予支付。电话沟通中也做了如下解释:1.政策的制定是针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的,不是针对某一参保人个体制定的;2.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线的调整是由政策制定部门根据筹资水平、基金结余情况等诸多因素适时调整的,自2017年1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医保合并实施以来,该起付线先后进行了两次调整,分别从起初1000元调整到960元至现在的480元;3.实行药品集采后有些药品确实降价幅度较大,有些门诊慢性病如高血压病门诊治疗费用年发生额有可能达不到480元,也就是说享受不到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失去了办理门诊慢性病的意义。鉴于我市统一执行唐山市局医保政策,无制定调整权限,对此我局适时将向上级反馈,在调整门诊慢性病政策时是否可以将该种因素作为调整理由,降低起付线,以减轻参保人医疗负担,及早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