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河北省在癌症患者医疗期的时限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在医疗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以无合适岗位为理由拒发工资、不给上各类保险是否违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 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经咨询省厅,河北省没有关于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时限的明确规定,应执行国家规定。 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规定是指: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期间拒发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