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关部门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7)职工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8)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您根据上述提取情形,携带相关资料就近到我市任一网点(贷款中心除外)办理提取业务,也可通过“唐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