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有关政策中说,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满五唯一”是怎么界定的?
市税务局答复如下:
(一)有关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