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09:45:55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哪些劳动保护?

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哪些劳动保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1. 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4.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5.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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