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本人新购入商品房,小区物业说从通知收房开始收取物业费,即使本人没有去验房收房,也得交物业费。请问相关政策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曹妃甸区答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新城管委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由买受人交纳;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