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张远 摄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 张远)4月29日,记者从唐山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共20条,着眼解决实际问题,从部门职责、财政支持、节水责任制、节水信用管理、海绵城市建设、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生活节水降耗、非常规水利用、节水服务产业培育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一)小切口、坚持精准立法。《规定》突出“小快灵”特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体现补充性、延展性、创新性。根据我市节水管理现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上位法关于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再生水利用领域、合同节水管理、用水权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对《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中的用水单位义务、用水数据报送、尾水回收利用和高耗水服务业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有价值条款进行了保留延续;根据我市被纳入全国节水信用评价试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海水淡化水、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晰权责、夯实主体责任。《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坚持“四水四定”方针,加强节水宣传和知识普及,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的节约用水工作,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提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节约用水工作。通过明晰政府、部门、乡街、村居的责任义务,充分发挥其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最大程度落实节水工作。
(三)全覆盖、落实精细管控。《规定》着眼于节水重点领域,落实精细管控,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强调提高城市蓄水、渗水、涵养水能力,城市更新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设施,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农业节水增效方面,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节水技术,推行节水型畜禽养殖、节水型水产养殖等方式,推进农业用水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在工业节水减排方面,要求工业企业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用水单耗;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生活节水降耗方面,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创建绿色节水家庭。同时,《规定》对洗车、洗浴、游泳馆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单位以及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和场所的节水工作都进行了细化规定,确保通过精细管控,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四)听民声、回应社会关注。《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开门纳谏、倾听民声,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取水。针对群众关注的道路喷洒和再生水利用等问题,规定道路喷洒机械化作业应当结合不同路段、不同时段及天气情况控制作业的水压、水量,科学调配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喷洒、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强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对再生水循环利用的严格管控,着力发挥再生水利用综合效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五)广动员、推动全民节水。《规定》在用水单位节约用水责任制中明确了节约用水宣传责任,鼓励城乡居民循环利用生活用水,提倡节水型生活方式。公共机构和场所倡导光瓶行动,杜绝瓶装水浪费。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节约用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节水服务产业,提高节水服务产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在高耗水工业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降低用水消耗。通过解决社会公众节水意识不强、节水参与度不够等问题,着力提升全民节水能力和水平。
(六)明处罚、强化刚性约束。《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对公共供水单位未按时报送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新增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缴情况等数据信息的行为,对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行为等都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夯实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打击盗采及污染地下水等行为,明确了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义务和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借鉴了北京市、天津市立法经验,落实了京津冀协同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