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反映的问题:
想把住宅改为超市,请问有何规定?
丰润区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2021年3月,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唐山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