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答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路南区税务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享受扣除的房产,并在个人所得税APP 进行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