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06:33:08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晚报

问政唐山丨涉及子女继承产权二手房交易该如何计税?

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去南湖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二手房买卖手续,老人自有房屋半套为什么让上差额20%税?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回复如下:

该纳税人办理房屋买卖,11月7日上午9点40分左右在市民服务中心15号窗口(路北税务)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该纳税人该房屋一半产权为子女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率为20%(二手房交易总额减去相关合理费用乘以20%)。该纳税人认为该房产来源为母亲继承50%(符合满五唯一减免个人所得税),祖母来源为买卖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文件规定,对于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依据的1%征收。但该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上述文件,除一般住宅可核定征收外,受赠不动产出售不得“核定征收”,必须“据实征收”。税务总局在个税领域将继承房屋归类为无偿赠与范畴。所以,继承父母房屋再出售当然受上述文件的约束,即不得“核定征收”,必须“据实征收”。该房产适用核实20%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纳税人房产为拆回迁,无法提供拆迁协议(在拆迁协议上标注该房产原始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该纳税人其母亲、大姨在窗口咨询时已告知去惠民道办事处去调取拆迁协议,如办事处将拆迁协议上报,只需要在办事处开具证明信,去唐山市档案馆调取,因调取拆迁协议当日不能返回,同时路南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告知纳税人调取拆迁协议后开通绿色窗口为其办理,不用再重复预约。

编辑: 穆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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