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地及异地就医时,我省相关报销政策规定和报销标准是怎样的?感谢解答!
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我市职工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 元/自然年度,统筹基金对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人员 50%、退休人员 60%,支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 1600 元/年、退休人员 2000 元/年。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元/人次;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人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人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人次。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次降低100元,直至为零。医疗保险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93%,退休人员9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90%,退休人员9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85%,退休人员88%。
我市居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报销额度按缴费年限从50元至140 元/年(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元/人次;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人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0 元/人次;省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000 元/人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省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