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 “问政唐山” 平台咨询的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我爷爷于1925年4月22日出生在唐山市乐亭县汀流河镇张王庄村,1945年参军入伍,1948年12月在某次战斗中腿部中弹,光荣负伤,后被鉴定为三级甲等伤残军人,退伍后回到出生地。他于2006年4月26日因心脏病去世。我奶奶今年已95岁高龄,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自爷爷去世后,奶奶未享受过任何七级残疾军人遗孀的待遇。特此咨询,当地是否有针对残疾军人遗属的具体优抚政策?
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您爷爷为七级伤残军人,您奶奶并不在享受待遇人员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