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唐山+”客户端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反映,一年前,他与“唐山为你而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交付45001元服务费。合同承诺:一年内服务对象领结婚证全额退还服务费。然而,一年来,虽然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给他介绍了多位女士,但仍没有择偶成功,他认为自己遭遇了“婚托”,因为这些女士多为“任务式敷衍”, 从不聊天交流,而该婚介服务中心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其要求废除婚介合同,讨回全部服务费用。1月15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场分局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回复表示,因之前已经对当事双方做过一次调解,无法重复受理。但本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广场分局工作人员于1月15日再次与反映人联系,经了解,仍未能达到问政人的心理预期,建议反映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针对问政回复情况,“问政唐山”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1月20日,记者对问政人进行了采访。问政人介绍,2024年底,他在一个公众号上看到有公益相亲活动,便从公众号上要到主办方联系方式,2024年12月28日来到唐山新华贸大厦17层1502室,与“唐山为你而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签订了婚姻介绍合同。签合同时,婚介所工作人员对他说,一年内领结婚证全额退服务费,到一年时还介绍不成,可协商退部分或全部服务费,并把“一年内领结婚证全额退服务费”写进了合同,承诺为其匹配10位交往对象。
因为“介绍不成可协商退款”是口头承诺,所以问政人后来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询问:“如果到一年时还没有结婚的话是否返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他们始终含糊其辞,没有正面答复我,只是说:‘这要因人而异,后续看看什么方法合适,公司还是比较人性化的。’”问政人说,“一年来,这家婚介服务机构总共给我介绍了8位女士,她们多为任务式敷衍,其中4人只见一面就没信了,另外4人加了微信后根本不与我交流。我这才意识到有可能是遇到了‘婚托’。找该公司退款时,婚介公司却翻脸不认账,既不承认服务存在问题,也拒绝协商退款。”
据问政人回忆,他曾将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投诉到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场分局。去年9月11日,广场分局工作人员给他们做过一次调解。当时,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负责人对他说,首先要扣除30%的基础服务费,然后每介绍一位交往对象要扣除2500元服务费。“我肯定不同意他们的方案,他们从没有跟我说过介绍一位交往对象要扣除2500元服务费,合同里也没有这一条。一年来,他们没有给我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我要求全额退款。”问政人说。
随后,记者联系“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了解情况,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红娘们不但为客户匹配交往对象,还对他进行了恋爱指导,所以不认可“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的说法,更不认可“任务式敷衍”的说法。与记者沟通后,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明天可以邀请问政人来店里协商解决此事。”
第二天晚上,记者再次联系问政人得知,当日下午,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的确邀请问政人去店里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速喜婚恋退还了问政人4万元服务费。“本来我要求全额给我退费,考虑到红娘们一年来也给我提供过服务,所以给他们留了5000元辛苦费。我对协商结果很满意。感谢‘问政唐山’平台对我的帮助。"问政人高兴地说。
记者 范圣英
【新闻回放】
【问政内容】“一年内结婚领证全额返还服务费,一年后协商返还部分或全部费用”,经多名婚介工作人员介绍,2024年12月28日,本人在唐山新华贸17楼与“唐山为你而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速喜婚恋唐山服务中心)签订两年合同,交45001元服务费。其间介绍的女士,多为任务式敷衍,从不聊天交流,红娘仅以“观念不同,节奏不符”搪塞,从未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且告知:一年后不结婚不返还服务费。我意识到可能遭遇“婚托”,要求公司退还费用时,公司翻脸不认账,既不承认服务存在问题,也拒绝履行签约时“未成功可协商退款”的口头承诺,甚至以“合同约定甲方单方面终止服务不予退款”威胁我。至此,我意识到:所谓的“婚姻介绍,结婚返款”可能是该公司利用单身人士急切“脱单”心理设计的陷阱。2025年9月11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场分局调解,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每见一个他们介绍的女孩儿,就扣除2500元,但是负责人拿不出依据,调解失败。我要求还我一个公道,给我退还全部费用45001元。
【问政回复】相关部门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回复如下: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无法重复受理。但本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广场分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1月15日再次与反映人联系,经了解,仍未能达到其心理预期,建议反映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