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通过“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患者为唐山市农村低保对象。其住院结算单中,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产生的先行自付部分,是否纳入医疗救助计算基数?
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根据《唐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同时又规定:“申请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综上,乙类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先行自付部分非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也不在医疗救助报销范围内。









